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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寫名字不一定就歸誰,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購買的,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名字,那么該房也應當是夫妻共有的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,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,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,離婚時不予分割。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結合權屬的實際登記狀況綜合進行考量。
房產證上寫個人的名字注意事項有哪些
1、寫“準夫妻”二人的名字若采用這種方案,那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,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。如無“借條”等其他證據,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,歸雙方共有,若出現離異,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。但如果購房后“準夫妻”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,而是分手,那么“準婚房”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,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。但對于父母的出資,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“準夫妻”雙方結婚的目的,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,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。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,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。
2、寫父母的名字如采用這種方案,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,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,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。但如果結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,若雙方離婚,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,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,并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。
3、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若采用這種方案,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,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,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。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,這部分財產并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。但如果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的收入還貸的,若雙方離婚,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,但對于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,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。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這樣。